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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送同事回家撞死人工伤赔偿案
来源:坤弘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6-04-14
[案情分析]
员工公司同当被告,法院判公司无责
[案情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三轮载货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系张某,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公司派遣安装人员去执行安装空调的任务时,不安排单位车辆,对安装人员自己所有的车辆未进行统一管理。公司对上班时间有规定,对下班时间未作要求,安装人员完成安装任务后可自行安排行程。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不应对张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张某共赔偿陈某的亲属各项损失共计54万元。
[相关法规]
既然单位不能赔偿,那么,某能为此申请工伤吗?法官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立法规定工伤,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中,并非职工本人张强受到伤害,而是张强驾车致他人受伤,且依据该规定,即便张强受伤,但因其负事故主要责任,也不能认定为工伤。Copyright 2014 坤弘律所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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