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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缴费时广告还在“挡路”吗?

来源:作者:admin123时间:2026-07-09

拿出手机、扫码、缴费——这本是停车场离场时再平常不过的几秒钟。然而,不少车主在实际扫码缴费中却遭遇重重套路:弹窗广告、绑定会员、诱导点击……让市民不堪其扰。

针对这一乱象,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5月29日发布相关合规提示,对停车场扫码缴费中的商业营销行为划下“红线”。时隔一个多月,落地成效如何?连日来,成都日报党报调查栏目组记者前往锦江区、青羊区、高新区等多个停车场实地探访,发现多数停车场已实现“纯净缴费”,但个别点位仍存在广告“挡路”的情况。


记者实探:

多个停车场可“纯净缴费”

个别仍有“广告挡路”

部分停车场缴费页面“纯净”

扫码到付费成功仅需十几秒

点位1:

锦江区盈嘉S+立体停车场

7月3日晚,记者在该停车场扫码后立即进入缴费页面,未弹出任何广告,仅显示出入场时间、计费时长、停车费用等信息。记者实测发现,从扫码到付费成功,仅需15秒。


点位2:

双流区万达广场地面停车场

7月4日下午,记者在停车场区域内扫码缴费时,在支付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广告页面,仅显示官方停车场“会员权益、积分、停车券优惠请绑定车牌”及“会员免费停车”等消息,无任何第三方广告。


点位3:

高新区华润·时光里停车场

7月5日晚,记者来到该停车场出口处扫码,发现并未弹出任何广告页面,随机输入了在场停放的车牌号,也只是正常进入缴费界面,未弹出任何弹窗以及广告提示。


部分停车场仍存在“套路”

优惠券绑定其他商品诱导点击

点位1:

青羊区西源集地下停车场

7月5日一早,记者在该停车场扫描缴费二维码后,屏幕上弹出一则广告——上面的“10元购停车+瑞幸超值券包”大字十分醒目,相较之下,右上角的“广告”二字明显小了许多。该广告显示,若购买此券本次缴费可立减4元,券包内容包含“4元停车券*1张”,附加“28元瑞幸咖啡代金券*1张”。若想继续缴费,必须点击广告页面的“取消购买”选项,无法直接付款。


“付费时稍微不注意,就点到购券选项了,都是套路。”正准备离开停车场的市民刘女士表示,必须看了广告才能缴费并不合理,浪费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希望相关部门能对这一乱象进行整改。

点位2:

高新区新怡商业广场地上停车场

7月5日晚,记者扫描出场二维码后,手机未见弹窗广告,但在输入车牌的页面下面还有一排显示“领取5元停车优惠券”的广告字样,再输入现场车牌后进入下个付款页面,该广告字样依然存在。点击进入后,显示“车主福利”页面,并要求输入手机号立即登录,同时在不显眼处标有“资费69.9元一个月”字样,并且显示为某“共享冲浪板VIP”产品,而停车优惠券也变为了“10张5元停车立减金”,但下方写着“首次下单赠送”,在产品权益内容也写道“本产品同步附赠某运动会员月卡一张加总价值50元微信停车立减金”,表明需下单充值会员,才可获取停车立减金。


“这个好麻烦,我还以为是停车场送的优惠券,结果点进去才发现是广告,还要我输入手机号码等信息,个人信息也有泄露的风险,而且还要花钱充值才能领券,感觉很多套路。”一名正驾车驶出停车场的司机说道。“这种套路太烦了,希望能整改下。”

部门声音:

已发布相关合规提示

鼓励消费者举报违法线索

针对该乱象,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5月29日发布相关合规提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合规经营、主体责任落实三大维度,明确停车场扫码缴费场景经营行为“红线”。

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提示明确指出扫码缴费中,经营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关注公众号、注册会员后方可缴纳停车费。在严守广告合规要求方面,提示明确不得以虚假的红包、奖励承诺、优惠券,虚假的系统或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信息,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标志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点击、浏览广告。

且停车场经营管理方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对相关信息服务主体营销行为、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扫码缴费系统符合本合规提示的各项要求,发现存在违规营销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停车场扫码缴费页面商业营销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可通过12315、12345热线等渠道举报违法线索。

记者注意到,除成都外,珠海、上海等地也出台了相关规范并开展整治行动,强化对停车扫码的监管。例如,《珠海市停车场服务行业扫码缴费自律公约》鼓励在遵循个人信息收集最小必要原则的前提下,为停车消费者提供最为便捷的快速扫码缴费“纯净码”,涵盖全市各区140家公共停车场的19469个泊车位,160条咪表车位路段的9321个泊车位。《上海市商场停车场扫码缴费服务合规指引》明确,商场停车场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可以直接进入缴费页面的二维码,并用显著方式标注“直接扫码付停车费”等字样。

律师说法:

弹窗诱导捆绑消费涉嫌违法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遭遇此类情况,应当注意保留证据,比如扫码后每步骤的页面截图,扣费付款记录等,作为认定捆绑消费事实是否成立、经营者是否有误导行为、是否尽到必要提醒义务等的有力证据。”7月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何鹏律师建议,取证后消费者可向主管机关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必要时可依法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何鹏律师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类似这种弹窗广告误导捆绑消费的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已涉嫌违反有关规定。

“弹窗广告让车主一时半会找不到直接付款路径,若草率点击付款,一不留神就可能落入捆绑消费陷阱,防不胜防。”何鹏律师补充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违反条例第十一条,变相强制消费,或未提请消费者注意而捆绑消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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