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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什么情况下适合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来源:坤弘律所作者:admin1234时间:2019-08-30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即工程审价,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造价这一核心关键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时,所采取的一种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进行计算和确定价值的方法。

【原创】什么情况下适合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也可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造价司法鉴定。造价司法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与判决密切相关。但为了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并非所有进入诉讼的涉案工程都必须进行造价鉴定。因此,在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上,为避免讼累,要“三分类四注意”:

   “三分类”是指对涉及应付工程价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要分“争议事实”,区别对待:

   1)应对全部工程进行司法审价:

   需满足两点,一是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总价,二是对全部工程的计价、签证、核定工程量等均有争议。

   2)可只对特定部分工程进行司法审价:

   当争议只集中在某项、某些签证或索赔时,可以只对争议部分进行司法审价。

   3)不适宜进行造价司法鉴定:

   当结算纠纷还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一些隐蔽工程已完工而存在质量缺陷,经法官查证确属存在质量缺陷的,可通过减少该部分工程款或由施工方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等方式处理,不宜再委托鉴定。

   “四注意”,分清情形,减轻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1)若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则一般不予进行造价司法鉴定;但若在施工中出现变更、签证、索赔,这些涉及的价款没有确定,也应进行审价。

   2)若只约定了固定单价,而工程量约定据实结算,则应进行审价。

   3)只对部分工程结算有争议,其他无争议,则只应对争议工程进行审价。

   4)合同解除或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审价。(文/曹帅||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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